《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简易修改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的简易修改稿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依据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环规字〔2022〕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有关工作要求,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将《办法》中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作简易修改,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并按要求开展了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工作。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环境法律同步废止。原《办法》法律引用均基于旧单行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各地需全面清理环境类规范性文件,对标法典修订、废止不匹配文件,消除执法依据冲突、法律引用过时等合规风险。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均不涉及对实体内容的修改,具体如下:
(一)更新依据。将第一条和第二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并删除两条中已失效的文件“《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更新规范表述。将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三)修改实施期限。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26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环规字〔2022〕4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