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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文字解读】《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简易修改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通告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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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简易修改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通告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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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简易修改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通告的通知》政策解读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简易修改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通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告》”)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简易修改的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有关工作要求,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将原《通告》(穗环规字〔2022〕1号,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中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内容作简易修改,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并按要求开展了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相关工作。

二、简易修改的必要性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环境法律同步废止。原通告法律引用均基于旧单行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各地需全面清理环境类规范性文件,对标法典修订、废止不匹配文件,消除执法依据冲突、法律引用过时等合规风险。

三、主要内容

《通告》由制定目的和依据、排放检验机构管理、排放维修M站管理、机动车车主主体义务、协同监管与联合处置、名词解释和实施时间等18条组成,其中第一、二条明确了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三、四条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及具体实施主体;第五条至第九条明确了排放检验期限要求、检验方法、执行标准以及经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维修及相关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对检验机构、维修企业的要求以及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明确了各行政部门应建立监管系统并进行数据交换,明确了超标车辆复检把关要求;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相关用语定义、排放检验工作的咨询电话以及文件有效期。

四、简易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针对《生态环境法典》更新制定依据,属于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共修改2处,具体如下:

一制定依据部分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删除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粤环〔2020〕13号);

二是第十八条更新实施日期、期限,新增“原《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告》(穗环规字〔2022〕1号)同步废止”的内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