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26〕35号
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批的《花都湖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花都湖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实施区域位于花都湖集雨区内,北至流溪河右干渠,南至新雅街道旧村,西至新民路,东至新华街团结村,主要建设内容开展花都湖流域生态修复,包括河湖滨带水生态修复工程、水生植物修复工程及小微水体生态修复三项工程。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施工期通过优化施工组织、开展表土利用、植被恢复与用地复垦及环保宣教,保护陆生生态;涉水施工避开鱼类繁殖期,严控水下施工范围与时长,保护水生生物;规范弃土处置,严禁水体倾倒,落实堆土区及边坡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
营运期做好生态修复工程运行与维护,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合理制定植物管护方案与计划,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做好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湿地生态系统持续稳定,定期清理水体沿岸垃圾和漂浮物,确保渠道畅通,维持湿地正常水文条件。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基坑废水、施工机械及车辆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区内洒水降尘和车辆冲洗。施工期生活污水设置临时环保厕所收集,定期委托抽粪车外运处置,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落实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措施;对产尘较大施工区尽量湿法作业;加强物料装卸及使用管理,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
(四)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五)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施工弃渣堆存于临时堆土场,按规定运至消纳场消纳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花都分局,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国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