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26〕64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持证照经营。从事处理各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附属品(包括不限于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持营业执照经营。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规范经营场所设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要落实环保、安全等要求,回收场所建设参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GB/T45083-2024)、《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26)、《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T/GZZS 002-2026)、《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T/GZZS 001-2026)等相关规范标准,严禁露天堆放回收物品。
三、交售资质企业处置。所有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非法拆解,必须全部移交至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拆解处置,并妥善留存转移凭证,严禁违规拆解、非法处置。
四、强化全程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全过程管理,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深入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规拆解、非法处置等违法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鼓励相关经营者及社会各界提供违法违规线索,共同推动我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及处置利用管理体系建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供销合作总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9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