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行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穗环规字〔2026〕8号)(以下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国家、省持续收紧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要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提出更高标准、更严举措。国家层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省级配套出台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查管控、迭代淘汰,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智慧化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移动源精细化治污减排水平,为各地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工作导向。
《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进一步细化实施举措,要求强化柴油使用环节监管,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与问题溯源追责,落实编码登记、专项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远程排放管控终端纳入法定排放控制系统范畴,明令禁止擅自拆除、篡改、屏蔽、损毁相关监管设备,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提供法治依据。
二、制定意义
我市前期已开展机械备案、日常巡查、油品直供推广等基础工作,但缺乏系统性制度规范,监管效能不足。本次《办法》出台,构建了覆盖机械登记、智慧监管、台账管理、联合执法、社会监督的闭环管理制度体系。
《办法》进一步厘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规范机械使用、维保、用油、排放等全链条管理,有效遏制高排放机械违规作业等问题,全面提升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法治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持续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
三、起草过程
《办法》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分步推进,已全面完成调研论证、部门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编制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基础扎实。
一是调研评估与征求相关单位意见。2026年1月至2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系统梳理国家及各省市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政策,对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报告进行研究借鉴。2026年2月至3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征求系统内部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意见,全部意见均协商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办法》。
二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办法》挂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收到公众有效意见9条,全部予以采纳并逐条做好解释说明,于2026年7月27日在局政务网站公开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三是行业座谈研讨。2026年7月29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业协会、重点建设施工单位、大型机械权属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参会单位充分交流研讨,认可并积极支持《办法》落地实施。
四是专家论证。2026年7月22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经审议,一致同意通过风险评估和论证,建议按程序推进后续工作,后根据专家意见完善《办法》。
五是其他评估。2026年8月3日、25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办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廉洁性评估。
六是公平竞争审查。2026年8月31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办法》评估公平竞争影响后,已书面作出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审查结论。
七是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及集体审议。2026年8月25日,《办法》通过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查;2026年9月29日,《办法》先后通过局务会议、局党组会议审议。
八是广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6年10月27日,《办法》经广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
九是文件印发。2026年11月3日,《办法》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
四、工作目标
通过出台专项监管制度,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规范化、常态化、智慧化监管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托智慧监管系统破解传统监管短板,严格管控机械排气污染,规范用油、台账、进出场报备等管理要求,稳步推进高排放机械迭代更新,持续提升移动源减排效能,巩固提升全市大气环境质量。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五条,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与定义。划定本办法适用的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界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以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标准,厘清监管边界。
二是建立全链条监管制度。实行环保编码登记管理制度;推行机械定位安装及联网监管,鼓励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安装定位系统,并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系统联网,新能源机械可免于安装;实行施工现场进出场管控,落实机械进出场报备,规范机械使用台账记录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记录作业地点、作业时长、进出场时间、定位系统安装更新情况、燃油采购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台账留存不少于2年;本市推广非道路移动机械成品油直供模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可以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实行成品油直接配送。
三是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环保管理职责,要求施工合同明确机械环保管控条款;压实机械所有人、使用人日常维保、达标排放、设备管护责任。
四是明晰部门监管职责。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监管、监督检测、智慧化升级等职责;细化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园林、城管、港务等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构建多部门协同共治机制。
五是完善监督与保障机制。建立部门联合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受理、移交、反馈及保密工作。
六、名词解释
一是《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林业园林机械、渔业机械、机场地勤服务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桩工机、开槽机、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具体范围国家和省后续发布更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办法》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者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12345。